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区域通行的行为,按“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75条1款8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造成交通
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驶入错峰限行区域,且其已行驶的路线上设有禁令标志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同一辆车一个限行时段只记录一次;民警现场执法时,同一个限行时段内有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不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