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

2025-01-01 15:04:2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完全取得产权之后可以出租。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回答2:

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经济适用住房是不可以出租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回答3:

经济适用房推出的初衷,就是解决经济上不宽裕而住房又紧张的社会中低下层人群的居住需要。但在实际分配操作上,有的地方,不正之风盛行,许多权贵之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也分到了(与其说“分到”,还不如说与与民争利“掠夺”)了这块本该不属于他的奶酪。以致到了收房时,怪相百出:开宝马的来了、带着“房屋出租”小广告的人也来收房了。对此,不单百姓深恶痛绝,政府也重视了——被打脸了!
所以,但凡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大多是属于以上的“权贵”之人。但别忘了,该房的权利人有两个,除了个人,还有“国家”呢。个人只拥有部分的产权,却擅自出租,还要独吞租金,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的。

回答4: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经济适用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以出租 另外 国家规定 在北京地区禁止将没有取得完全前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将由县保障部门责令收回或以同地段的商品房补足余款。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
如果你一切都准备好了就可以了

回答5:

首先是当地政府的规定了,没有规定的话是可以出租的。不过感觉挺不道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