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二是任何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三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而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我国,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此,人大的直接立法与广大公民的参与立法是不同的,不要因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简单地把公民的参与立法与人大的立法混为一体。另外,我国的法律只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不会也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要把平等理解为所有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如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所以,不能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作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数量上一样多的权利和承担一样多的义务。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质”上的平等,而非“量”上的相同。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把法律规定上的平等理解为在实际生活中也实现和达到了完全的平等。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平等,但这不是法律本身规定上的问题,而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消除这种不平等,根本的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依法治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法律保护,如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高官显达、名星阔佬、有权有势者等强势人群的违法行为自然也不能超脱于法律惩处之外。
社会主义法律确认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表现在: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体对待;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遇到侵犯时,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