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收到的,可以汇款,可以写信。
汇款写清楚谁收,但现金在押人员见不到,由看守所代为保管,记在收款人的帐上,由收款人自行消费(当然是限于看守所内部提供的日用品、食品等)。
写信不能涉及案情,除此之外,都可以。当然,信件内容如果有可能影响到在押人员情绪巨大变化的话,在押人员还是看不到,这也是看守所内部管理的一个方面。可以写些安慰在押人员的内容,或是对一些个人事物的安排之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一般你寄给他的钱会里面的小官(也就是所谓看管看守所房间门的人)给他们自己暗地私藏起来,所以你的男朋友是收不到的
现在是法律社会,无论犯的是什么法,都一样,至于你送的钱他会一份不少的收到,我是做一个过来人告诉你这些,
看守所期间家人不能接见,邮寄的物品和钱当事人可以收到,但是钱不一定能花到,看守所里的犯人头可能会占有
不如去看守所专款专用给存饭钱和洗澡钱,里面也不需要其他花费
每个月都是月底收到钱,每月不可以都过5百,多了就收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