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可以无偿使用被担保人抵押给自己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还款期间持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无偿使用?

2024-12-14 22: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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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说明一点,你问的应该是质押物而不是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另外,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都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

  其次,质押物不能被质权人擅自使用。
  质物虽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还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物权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禁止质权人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的规定。

  质权的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这是从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也是质权人实现其担保权的重要条件。

  但是,占有质押财产不等于拥有对质押财产的使用、出租、处分的权利。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内对质押财产仍享有除直接占有以外的一切权利,因此,质权人欲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时,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并且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视为侵权行为,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