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解释就是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上述规定中所谓的24%是指的年利率24%,也就是说,若是一笔债务本金为1万元,借款期间为1年,那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最多为:1万元*1年*24%=240元。
3、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两个数字,即年利率24%和36%,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
(1)第一个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2)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3%)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
(3)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此次司法解释划出了“两线三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首先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这是第一条线,利率在此线以下的借贷碰到违约,是法律应予保护的;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被认定无效,这是第二条线,
利率在此线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如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不反对;
如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同样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