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入职试用期刚结束,公司就以“我跟部门沟通不够为由”辞退我,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赔偿吗

2025-03-25 16: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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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则上应该是可以的。

  一、在试用期内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

  这二条,公司都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另外,社保是强制性的,公司必须补交。

  二、公司的理由,是常用的,其实公司很难证明其理由,申请仲裁时,你赢的机会更大。

  1、未签订合同时,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2、退一步,你从事的职位是招聘说明或者职位说明书上有没有明确要求沟通能力,并明确说明沟通能力好坏的标准。如果没有,或约定不明,公司很难举证你是如何不胜任的。仲裁时,是否符合录用标准,法律规定由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这个录用条件必须事前告诉劳动者(你)。否则就视为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三、你的重点是收集好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实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通过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

    在此,提醒你要多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动局面。法律虽然认可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但是实践证明,争议发生以后,其他劳动者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证。还有一点,有些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能以买房买车办信用卡等各种理由让单位开一张收入证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个收入证明毫无疑问是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