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此规定可以按1000万的5‰计提坏帐准备金。
借:管理费用-坏帐准备 5万
贷:坏帐准备 5万
若按5‰计提坏账
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10000000*5‰)
贷:坏账准备 50000
11.A
12.D
13.B
14.C
A. 存货减值准备
D. 5‰
B. 10万
C.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