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如何确定

2024-11-26 03: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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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的。 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总是的通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与会计制度相符,均包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比例仍为0.5%。而对于外资企业则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及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批后按年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但以各种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对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回答2:

会计规定是按5%计提,税法不允许扣除

回答3:

任意比例计提,只要你有根据,税务局就承认你的计提,不过不允许扣除

回答4:

企业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诸如帐龄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所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在5‰以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