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买的车辆,属于车辆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车辆仍然归登记方所有。
但是,如果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车辆的贷款,则存在登记方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的问题。
婚前的车辆贷款属于车辆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该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车辆登记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