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电子合同要使用第三方签约平台的原因,就好比赛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不能是同一个人一样,如果合同的签署人和保管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将来产生纠纷时,合同作为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必然会有被篡改的隐患。
因此《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对电子合同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列出审核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综合上述分析,电子合同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存储。
其次,是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服务的解释说明,这个“服务”一方面是指电子合同签署服务、一方面是身份认证服务。因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需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验证“你就是你”。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那么,第三方的电子合同平台是否也具备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资质呢?
为了更及时高效地提供身份认证服务,权威的CA认证机构会授权资质完备的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赋予其申请和调用CA机构的身份认证服务,从而具备向合同签署人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的能力(即RA:Registration Authority),数字证书注册审批机构)。RA是CA的证书发放管理的延伸,负责证书申请者的信息录入、审核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对发放的证书完成相应的管理功能。
综合上述两点,无论是电子合同的签署问题还是身份认证问题,或是数据电文的存储问题,企业组织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即可签署一份具备法律有效性的电子合同。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需要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保障法律效力,比如签名、盖章如何确认主体身份,如何防止文件不被篡改、如何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等。对此,《电子签名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签名、盖章不仅仅视觉外观那么简单,个人和普通的企业就很难满足这些要求,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也就应运而生。实现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其核心技术一般有以下几种:
权威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除此之外,优秀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能带来更大的便捷与安全,同时可为用户提供出证报告、司法鉴定、网络仲裁等完善的法律服务,为个人或企业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更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