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如何理解?

2024-12-26 14:41:0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是一个意思的两种形式。
一是立案时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者审理的,裁定不予受理,而是立案后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者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而中院认为属于法院管辖,就会裁定由原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