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人不一致该如何解决?

2025-03-18 1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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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逻辑上对该条的理解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投标方法,即适用本法(当然,《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的例外应不包括在内)。

必须要有招标人授权书,授权另一单位全权处理签订合同事宜。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关系。目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满足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非常少,不能满足要求;

二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多数既从事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又从事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因此,必须立即着手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从现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加以扶持,使其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回答2:

我理解,招标人是一个单位名称,签订合同是另一个单位名称,是吗?
如果这样,必须要有招标人授权书,授权另一单位全权处理签订合同事宜,譬如代建单位等。

回答3:

你有可能出现合同欺诈,你先把与你签合同的那个人给告了

回答4: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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