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扩展资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
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抗辩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扩展资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现实问题
2009年3月5日,周先生与崔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小姐于当年4月1日向周先生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周先生则向崔小姐分两次付款:第一次在3月底支付房款的40%,第二次则在4月1日崔小姐向周先生交付房屋时支付剩余的60%。在签订合同后,周先生支付了第一笔40%的房款。到了4月1日崔小姐将房屋的钥匙移交周先生,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周先生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5日后,周先生仍然没有付款,崔小姐遂以周先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周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周先生则以崔小姐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那么,周先生的抗辩有道理吗?
律师解答
从表面上看,崔小姐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周先生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5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从上述案例看,周先生已经按期向崔小姐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并无违约情形,而崔小姐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周先生对于不支付崔小姐剩余房款的这种抗辩权利,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崔小姐违约在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你好!
《合同法》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情形)
而先履行抗辩权是适用于;《合同法》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光是看名词解释,结合法条就比较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