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
M2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
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
N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汽车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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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最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对汽车有如下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o是指排量小于1.0升的微型汽车,N指排量大于1.0小于2.5的中型汽车,M指排量大于2.5升的大型汽车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 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 kg的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