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娘家,但不在娘家生活,是可以参与娘家村里土地补偿金分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不要局限于相信村里领导怎么说,应该多方面 向上反映,给出理由,协商。必要时,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