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项能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吗?

2024-11-24 0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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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千万不能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也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卖票)赚钱。

大部分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 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除经常性的进项认证、抵扣比对发现异常情况会进行检查外,总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2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能够比对贸易公司“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

发现异常,就下发“黑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

1.对于第205条第一款,加重行为说认为,刑法第205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况不适用于第一款一般的虚开行为和骗取税款的行为。这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情况的确如此,从逻辑上讲,第205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没有遵守同一律,但这一问题是立法造成的。

2.并合说认为第205条第一款也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与抵扣或骗取国家税款两个行为。笔者认为,该种主张,虽然法无明文规定,却有一定道理。其一,这样理解符合逻辑;其二,比较刑法第201条偷税罪、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刑法第205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定刑,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定刑在一般情况下不比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轻。对于虚开后又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税款的行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定罪处罚一般不会轻纵犯罪分子。

3.鉴于刑法第205条第一款没有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税款的情况作出明文规定,故对该款而言,牵连犯说是成立的。如果单纯从理论上讲,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该是牵连关系,偷逃或骗取税款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虚开发票只是实现目的行为的手段或方法。

4.因此,从理论上讲,第205条第一、二款的行为都是牵连犯,只是刑法第205条第二款将这两种行为明文规定在一起,将一行为规定为另一行为构成犯罪加重处罚的条件,因而我们不再称该款为牵连犯。

回答2:

可以啊,但是你会吃亏的,开销项税税票你的多上税啊,因为你没有进项税,没有可抵扣的,这方面你总好能综合平衡销项和进项的数额,把握开销项税的时间,否则你的老板该不高兴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