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认缴的股份数额、认缴股份的方式等,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当公司涉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时,需要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三、申请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审核,并制定公司章程。
四、认购股份
发起设立:
1、发起人应书面人足公司章程中发起人应认购的股份;
2、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
1、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公开信息,发布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3、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4、与银行签订收股款协议;
5、认购人缴纳股款,获得缴款证明;
6、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等。
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1、发起设立:
发起人在首次缴纳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发起人应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后的30天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召开创立大会前15天发起人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必须有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可以举行;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董事会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内容和规定:
(1)审议公司筹办情况;
(2)通过公司的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审核设立公司的费用;
(6)审核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7)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决议不设立公司;
(8)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发行股票
1、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当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交付股票;
2、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应配置股东名册,并记录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及其住所;
(2)各个股东的持股份数;
(3)各个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个股东取得股份的时间。
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以及发行日期。
七、公告
公告登记内容应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