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其实弊大于利。实务中大量的民事纠纷往往只起诉夫妻一方,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债务往往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执行中不能追加夫妻另一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就不能用来执行或者共同财产只能一半用来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的财产权归属认定规则与婚姻法的规则不一致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