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名(roll call)
二、设定议程(setting agenda)
当委员会的议题超过1个时,与会代表必须表决,决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本次大会由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B的双方各出3个国家,陈述为何首先讨论该议题。国家由主席在与发言的国家中随机点出。双方轮流发言。
待6国代表发言完毕后,大会进行表决,简单多数通过。
三、正式辩论(formal debate)
1.设定发言名单(speakers list)
待主席宣布正式辩论开始后,欲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主席随机点出发言国国名,大会发言顺序依主席所点顺序进行。
每个代表发言不超过2分钟。主席会在时间剩余30秒的时候,提醒代表。
代表发言完毕剩余时间可以让渡(yield time to):
给主席,等同于放弃时间
给其他国家,该国不可二次让渡
给问题,欲提问的国家举牌,由大会主席决定发言国家(提问时间不计入代表发言时间)
2.提出问题(points)或动议(motions)
在一国代表发言结束后,其他代表可以提出问题或动议。
问题包括:
程序性问题(point of order):
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候提出,发言的代表将被打断,主席首先解决该问题。
咨询性问题(point of inquiry):
代表对大会任何流程和规则不清楚之时,可提出咨询性问题。
个人特权问题(point of personal privilege):
代表有合理的特别需求之时,可提出个人特权问题
问题都不需要表决,由主席直接解决。
动议(motion):
除问题以外,代表需要采取其他的一切行动,都要提出动议。
动议皆需要表决,一般动议简单多数(50%+1个国家)通过,结束辩论的动议需与会代表2/3多数通过。
3.意向条(pages)
代表有任何问题,后者需要进行游说,沟通,都可以通过传条的方式向其他代表或者主席表达。
四、非正式辩论(informal debate)/磋商(caucus)
代表可动议进行磋商:
A. 有组织核心磋商(moderated caucus)
B. 自由磋商(unmoderated caucus)
五、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
起草决议的代表须征集到与会代表国20%的签名,才可向大会主席递交决议草案
起草国(sponsors)
附议国(signatories)
六、修正案(amendment)
代表可对决议草案提出修正案,原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不可签订修正案,附议国可以签署修正案。
七、结束辩论(close debate),表决(vote)
代表在适当时候可提出动议,结束辩论,对决议进行表决。该动议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
对决议草案或修正案进行表决,须由与会国2/3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