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5月末对存货盘存时发现,上月购进的甲

2025-02-24 03: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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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甲材料被盗,属于管理不善,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6000*17%+4000*11%=4860元。
自然灾害造成乙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
(2)
上述盘亏、毁损的材料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0+4860+60000=94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