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19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预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有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或妻对”第三人是否知情“有举证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付的债务。
主要包括:
1. 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
2. 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3.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的债务。
4.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5.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开的小店,小厂之类对外所欠的债)
6.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
7.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
8.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
9.以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纳的税款。
10.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算,
所以信用卡欠款也算的,
需要双方协商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