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确立的,规定于该法的第二条中。
2、2012年修正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2012年修正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内容,不是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