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4.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1、填写《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或工伤鉴定委托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专用章)。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市疾控中心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伤残部位存在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等,需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具体提交材料可向当地人社局工伤科进行咨询。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所有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院病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门诊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所有CT、X光片子及检查报告;
7、交通队或者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