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地点中午吃饭时突然身体不舒服死亡,请问这属于工伤吗?

如能明确回答,不胜感谢。
2024-12-01 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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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这种情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但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乏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为最相类似的规定);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综合来看,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有二:

一是员工虽然是在中午吃饭时候突发疾病身亡,不是“工作时间”身亡,但不能就一口咬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否则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吃饭时间可以看做工作时间的延长,同时中午吃饭也是上午工作和下午工作中间的必要环节;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只有三种,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而这种情况不属于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现在的劳动法是偏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的,故,在没有明文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下,比照最相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回答2:

你好,我是之前你向我求助的那个人,由于一些事情,未能及时回答你。现回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劳动者在工作休息期间,如在单位就餐死亡的问题,就是您提的这个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当时的劳动部有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个员工的情况是属于工伤的。但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比这个劳动部的试行办法效力是要高的,按它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来看,这个员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工间休息时间这个时间界定,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但是我认为,中午吃饭休息,是为了恢复体力,更好的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中,以恢复体力为限的休息时间应属于工间休息时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属于工伤。

这个问题实务中也许会认定是工伤,也可能不一定,你们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申请认定工伤,看他们怎么认定,如果他们认定是工伤,那对那个员工来说是极好的。如果,没有认定为工伤,那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看法官如何认定。

望采纳,希望一切顺利,对逝世的这个职工表示哀悼。

回答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过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员工在吃饭时,突发疾病死亡,并非死亡在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工伤

回答4:

必须工伤的。
我厂是某国企知名企业,曾经有以下2个例子。
一个员工上完夜班,死在床上,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说员工身体差,作息不合理。一切借口不赔偿。明显是过劳死的。
另一个员工,也是过劳死在厂范围内,公司赔了46万。

楼主问题就是他到底死在哪里? 死得其所

回答5:

要看他有没有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