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结合“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两个项目的筹划。这里主要让大家明白两点内容:一是正确掌握哪些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如何用足用活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掌握上述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十分关键。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纳税事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具体内容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中介绍)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提交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款清算】: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