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案和1015号案
两个案件牵涉到一家公司六个股东间复杂的股权转让利益,两案的两个被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跳槽到另一家与公司有同业竟争关系的公司担任要职,依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股东离职后须依一定的标准无条件转让其股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鉴于此,本律师接受四原告委托后设计了诉讼方案,首先依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依章程约定核算了离职两股东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两被告在收到股东会决议后不予认同,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太低。考虑到两被告的反映,本律师在起诉前就保存公证了两被告离职后的同业竟争证据,以此作为对抗对方的筹码,同时,两被告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而核算,股东会决议程序也合法有效,两被告在收到股东会决议后也未提起瑕疵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故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为了顺利得到核算后的股权转让价,必须放弃不合理的主张,否则四公司可以主张同业竟争的损害赔偿。在这种思维下,本案最终圆满解决,两被告的股权转让顺利办理,维护了四原告公司的正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