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工资刚性,就是说工资确定了之后就会不轻易变动的特性,即工资的弹性不足,不轻易随供求关系做出迅速的调整。
工资刚性是在职工的工资不与本人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的条件下产生的。它具体表现为:工资等级一经评定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工资不能随劳动贡献和经济效益的变化而经常变动;工资待遇能上不能下,能增不能减,形成了终身待遇。工资这种特性的存在,使工资在经济运动中不能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动态功能,失去了经济杠杆应有的作用,窒息着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因此,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应该逐步改变这种特性。
在劳动力市场中,工资应像所有其他商品一样,由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劳动力需求量大,工资就高,反之工资就低。然而,当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时,工资不能下降到新的均衡工资水平,这就是工资刚性。通常认为,工会、合同与政府最低工资法规,限制了工资的波动。同时,公司老板们不喜欢降低工资还由于降低工资而不是解雇低效率的员工会使优秀员工失去积极性甚至跳槽。
由于实际工资刚性而引起的失业完全不同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信息非充分条件下劳动者为获得满意工作而作出的一种最优选择,而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结构不相称导致岗位空缺和失业并存。在实际工资刚性条件下,失业产生的原因是劳动供给大于劳动需求,这时劳动力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必定发生了某种障碍,否则当工资水平高于均衡工资,供给大于劳动需求时,企业应该降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