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其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如下: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你说的情形属于第四种情形。 综上,个人认为你说的情形是可以缺席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