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有关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2024-12-28 1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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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由丁取得

这里主要的一个判断问题在于,物权关系由善意取得切断和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失主

那么甲丢失了表,被乙用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那么丙方就善意取得这块手表,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到丙。甲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丙方弄丢了手表,所有权还是存在的,但是当他过了失物招领时间,依法被拍卖,由丁方取得。

现在所有权在丁方,丁方是被盗走的,盗窃物和遗失物必须归还所有人,所以应该归还丁方。


2、这一题不是很确定

主要考察不动产物权变更公示方法是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房产

既然甲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丙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是有处分权的,那么丙方为善意,只是因为没有变更登记,之后不知情的丁方应当优先取得,因为进行房产登记了

所以我认为最后的房产属于丁

甲方无权直接请求丙方返还,因为丙方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方是处分权人。必须通过乙方3来处理,合同具有相对性

可以通过撤销甲乙的买卖合同来索回。理由是他们的合同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甲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希望与你探讨。

回答2:

第一题:丁有权取得该手表,依据:招领期满国家取得所有权,丁因拍卖成为新的所有人,此后依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丁有权最终认领该手表。
甲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题:甲不能直接请求乙交回房屋,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甲不能通过请求请求撤销乙与丙的合同来索回房屋,原因是:房屋所有权已归属丁,乙丙之间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对甲没有意义。甲有向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房屋最终归属丁,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