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解答如下:
2006年7月1日起新施行的《公正程序规则》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再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正之日起一年内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此条的规定,你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要求复查的申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在收到你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发给你。如果你对公正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你可以向地方公正协会投诉;如果你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话,你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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