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帮组是非常有必要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查阅或复制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了解并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可以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进行法庭辩论等。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案件事实往往又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对每个细节都要厘清,从而发现事实的真相。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事实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思维的局限性,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偏错有时发生,如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而无罪释放、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因真凶落网而无罪释放、湖北余祥林杀妻被判死缓,11年后因妻子现身而无罪释放等。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研究问题,使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审查判断证据,就是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要对所收集的证据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探求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这种认识活动通过刑辩律师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要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首先必须对什么是证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什么是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认真领会立法精神。任何各类的证据都须查证属实以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使证据从证据材料的形态成为定案根据的形态,必须以审查判断为桥梁,证据必须兼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即“客观性”。这是本质特征。一切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理或虚幻的东西 ,猜想、推测、怀疑、迷信,道听途说等,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必须是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即“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中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联系,从而使人们可以根据种联系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种联系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因果联系,也有条件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的证据就必然反映一定的案情事实。(3)收集的程序必须合法,即“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就证据的收集而言的,即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收集,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把合法性视为证据的特征之一,这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体现。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任何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征,才能纳入刑事诉讼中成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刑事辩护,首先要考虑对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辩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考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只要把检察院出示的证据驳倒了,犯罪证据就不能成立。对于疑案,刑辩律师从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把握案件站在全案的角度,对案件的形成进行综合的分析,从而实现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给当事人带来法律上的巨大伤害。 刑事辩护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律师面对的是代表国家出庭的公诉人,在所有的法律业务中,刑事辩护恐怕是对抗性最强的。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曾说:“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
第五,在律师办案实践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往往无法见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因为不知其被羁押后的情况而焦急,另一方面,又因为缺乏应对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无所适从,此时,如果聘请律师,则律师可以和被羁押的人会见,将会见情况向亲朋反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转达家人对他的问候,也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初步了解他涉嫌犯罪的情况,如果属于误捕、误抓、或者发现司法部门有执法不文明的情况,还可以代为申诉、举报。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万物始于初,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委托律师,才能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律师后期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实现罪当其罚的刑法原则,享受法治的阳光。尤其是死刑犯的辩护是法律特别设置的人权保障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项诉讼权利,对国家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现代社会民主、民生、人权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公正给予了高度的期待,更严格的要求。人们对刑事诉讼更加关注,对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诉讼目标能够平衡、理性地加以看待。其中,刑事辩护律师对法制进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最后提醒在聘请刑辩律师时法律猫注意:有两种律师包打赢型和海夸关系型的人当事人一定要警惕:刑事辩护律师代理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复杂工程,仅仅凭借当事人不了解情况的几句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所以当事人最好不要把希望寄托于这样的没有丰富的刑事案件经历、专业的水平能力的的律师上,仅靠吹嘘勾兑关系的律师身上,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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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作用,常见的几个错误认识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三:以结果论英雄 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选择是获取合适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但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z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可以从检察院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7、条件许可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可以为被告人做如下工作:
1、查阅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向检察院、法院出示或请求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2、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诉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讯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
3、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确有必要时,就重大疑难聘请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指出辩护观点;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4、律师通过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比较有限,主要是一般来讲案件如果进入审判程序,案件事实与证据清楚、确实,律师很难推翻。律师的作用当然是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为被告人接受较轻的处罚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