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是什么,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2024-12-22 12: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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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三:合同无效的
1.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2.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3.《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答2:

刘艳波律师刘艳波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见的受伤原因如车祸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 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