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夺少量物品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携带凶器抢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抢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不会转化为抢劫罪,不能以抢劫罪予以处罚。
如果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情节轻微的,也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高院曾经在去年专门做过解释,核心是两点:
1、造成伤害即为抢劫;
2、准备伤害即为抢劫。
解释一下:
一般抢夺是指抢了就跑,以前通常按盗窃定罪。后来抢夺高发,为了打击“双抢”,高院做出了新的定义。
所谓“造成伤害”,是指不管是否故意,只要造成伤害就是抢劫。如飞车抢夺造成当事人摔伤、擦伤等;
所谓“准备伤害”,是指不管是否实际造成伤害,有这个意愿就算抢劫。如抢夺时带刀,或威胁当事人“不松手就打死你”等。
由此可见,你说的情况是抢劫。未成年人不影响构成抢劫罪,只可能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刑罚。至于是否少量物品影响不大,盗窃看案值,抢劫看情节,即便只是很少的东西也可能重判(抢一包烟被判十年八年的也有)。
希望能帮到你。
抢夺他人财产就是抢劫,就是1毛钱也是这罪!他是未成年可能不会构成犯罪!教育为主嘛! 是惯犯就会从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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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化,因为这本来就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