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及《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贸发〔201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新疆自治区(包括兵团)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新疆自治区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期间内交售旧家电并到家电销售中标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经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家电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费补贴。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对在新疆范围内(包括兵团)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文件执行;其它相关事项仍按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收购旧家电,以30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期,每个结算期按实际拆解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核报政府确定。招标和环评确定结果分别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购买人自愿选择先回收后购买或先购买后回收的方式,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双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及时收集购买人人相关信息,兑现购买人应享受的补贴资金,完成补贴资金的垫付,并将家电销售发票更换为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完整,严格按本细则附件3的标准予以交售,否则回收或拆解企业视情况可以拒收。(见附件2)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市、县、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结算期,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团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六条 参考实施家电以旧换新9个试点省、市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的回收和拆解价格,(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在全疆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团场)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兵团环保部门共同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兵地企业共用。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家电拆解价格收购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6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每15天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 1.购买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向购买人垫付,并向所在地财政(务)部门提出补贴结算申请。自治区中标销售企业,在地、州、市、县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网点),与地方财政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对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采取由网点直接垫付并向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的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结算。 2.在兵团师部(包括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市)、团场辖区内设立并通过审核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就近原则,与兵团师、团财务部门签订代垫补贴结算协议,由其负责受理地方或兵团符合条件的购买人的补贴结算。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务)部门自接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确认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销售备案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审核申报材料有疑义的,应告知家电销售企业修改补充。各级财政(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回收企业申报的运费补贴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相应的旧家电数量计算并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务)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各州、地、市财政局和兵团各师、团财务局在具体结算补贴资金时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出现缺口时,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先行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九章 组织实施 职责分工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兵团各师、团场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及时落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务)部门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业务支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应加强我区家电产品生产、组装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一条 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我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发改委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我区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
第五十五条 各地、州、市、县政府,兵团各师、团场应参照自治区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五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五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六十一条 拆解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有以下行为,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兵团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本细则在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执行的;
第六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回收的旧家电主要零部件要求 3、我区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价格表
附件2:
新疆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拆解价格
品类 规格 回收价格 拆解价格
电视机 CRT 黑白电视机 5 8
14寸以下 5 8
14—20寸 10 15
21—25寸 30 35
液晶、背投 29寸 35 40
32寸以上 35 45
电冰箱 单门冰箱 35 45
双门冰箱 45 55
车载冰箱 5 5
冷柜 40 50
电脑 笔记本(含显示器) 15 20
台式(含显示器) 40 45
洗衣机 迷你洗衣机 5 5
波轮 30 35
滚筒 40 45
空调 窗机 50 60
挂机 140 150
柜机 3P以下 260 290
3P以上 360 400
附件3: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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