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如果这个发明并不是你的本职工作,只是你利用了这个公司的物质条件发明的话,那么要分情况。请看法条。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次我的关注点只在单位上,说得不准确。请见谅。
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在企业做出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其发明权属于所在企业。可参加《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是的
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发明了一项新技术
是属于的,详见专利法第6条
但是如果只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合作、委托等其他情形)可以与公司约定权利归属事宜,权利归属依约定为准。
希望帮到您。
详细可以咨询一下代理机构。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