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在这样一个几乎公开透明的场景下,要想截取被冒名者的录取通知书并非易事,至少需要考生所在高中的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合,还需要编造谎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阻碍被冒名者不去招办或所报考院校查询是否被录取,并且不选择复读。
之后,冒名者还需要获取被冒名者的学籍档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改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才能办理冒名入学。
这一系列高难度的辗转腾挪和诡异操作,必然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默认乃至直接帮助。这一作恶行为,既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更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多个罪名。如果涉事工作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还涉嫌受贿罪。
必须严惩这一黑色链条上的每一个作恶者,让其为恶行付出代价,让被冒名者得以慰藉。从长远看,应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堵上可能存在漏洞的所有环节,有效维护高考公平秩序,让每个努力奔跑者都能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人民网-北青报:严查冒名顶替上大学链条中的作恶者
冒名顶替上大学触犯了哪些罪名,被顶替者又应该如何获得赔偿
象这样的情况从理论上讲构成诈骗罪,但回到实际中则是大事化小,不了了之。
涉嫌欺诈。而且欺骗的不是一般人,首先,欺骗了高考招生办,这个是省市教育考试院直属单位,属于政府机关之一,那么就涉嫌诈骗当地政府机关;第二,欺骗报考的学校,如果是公立大学,甚至是直属教育部的大学,那么这又是在涉嫌诈骗国家机关;第三,毕业后利用此毕业信息参与党政活动或应聘企业,又涉嫌欺诈党政组织及涉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