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的意思。
通常是在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
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保障的是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在各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可能造成救助资金结余,需要救助的人群却不能受益;保障水平过高,不利于费用控制,同时会加大财政负担。因此,医疗救助应该遵循的是“低水平,广覆盖”原则。首先,要保证救助的“低水平”能够达到满足受助对象基本卫生服务的要求,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扩大救助覆盖面而不是提高保障水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