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支取需要提供的材料。购买自住房屋
1)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可以只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坐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
2)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支取职工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支取本人签字)
5)盖有预留印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