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一定
解读:法院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基础是:“财产必须是当事人所有的”,即房屋是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所有权(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或者一方的名字)。由于你们所争议的房屋产权登记涉及除你们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该房屋并不是由你们双方完全所有的,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处理该房屋的。因为法院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基础是财产必须是当事人所有的,即汽车由你们双方取得所有权。由于你们所争议的汽车行车证上登记的是男方家人的名字,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处理该汽车的。当你们去法院提起所有权确权诉讼的时候因为行车证上是:男方家人的名字,所以在实践中该汽车属于男方家人的个人财产,与你们双方没有关系,你们双方都是不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你们双方需要解决汽车的归属问题,应该与行车证上登记的人一起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权诉讼,也可以等所有权变更为你们双方或一方所有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你们也可以自己协商解决汽车的归属问题。你们双方对存款有约定的(如:AA制),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婚前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论谁获得的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双方平均分割。
综合建议: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主要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取证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分配公公的遗产。作为儿媳妇,本来就没有继承公公的继承权,在儿子去世以后,没有赡养公公她本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老人的财产,还是以老人的遗嘱为主。
如果老人在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应该依照最新的民法典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如果儿女去世了,去世的儿女的配偶(儿媳或者是女婿)对老人尽了赡养的义务,好好的照顾了老人,那么,这个尽了孝的儿媳(或女婿),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
而如果儿媳(女婿)在配偶去世后,对于老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对于老人的遗产就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等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公婆在世时丧偶儿媳没有对其老人进行赡养义务的,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你好!如果儿媳妇没有履行对公公婆婆的赡养义务,那么可以不让其继承遗产,当然这个要由公公婆婆来立遗嘱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