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家已经收了买家定金,若违约卖与他人的话,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卖家只是想把房价卖高些而想考虑卖给新买家的话,就要自己算清楚,新买家多出的价格究竟是否能抵过需向原买家支付的违约金。
如果是因为原买家的原因,比如未按时支付房款,卖家想卖给新买家,建议卖家先与原买家解约再与新买家签约,避免自己成为违约方
一、
签没有签合同?签了会有违约金的。
二、
如果没签合同,好好协商,定金退回去就没事的。
三、
交易有时候看态度了,好好谈,基本能解决。
拓展资料: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卖房后房价上涨,房主收了定金却迟迟不履行合约,结果一纸诉状被买方告上法庭。然而,趁着诉讼之机,贪心的房主又通过领取新的产权证,将原本要出售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价260万元,比几个月前签约时的185万元高出75万元。“房价飞涨,我又缺钱,就是不想履行合约,可以吗?”
近日,在苏州的这起个案判决,对那些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者们敲响了警钟。承办此案的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耀华指出,伴随房价波动,此类涉及交易违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屡有发生。“本案中,出卖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意违约,采取多种手段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最终,原告选择解除合同,房主被判赔原告差价75万元,同时退还定金。
签约一个月即反悔
2015年12月底,魏某与潘某夫妇在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协议》,将苏州新区狮山路一处房屋转让给潘某夫妇,价款185万元。按约定,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前办理网签。后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魏某所有,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AAA。就在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夫妇支付了魏某5万元定金。
当时,苏州楼市价格一直处大幅上涨状态,特别是二手房价格,一两个月之内的涨幅动辄达到几十万元。眼看房价一路高升,魏某迟迟拒不办理网签手续,造成房屋不能正常过户。到了2016年1月底,魏某干脆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摆明:房子不卖了!于是,2016年2月15日,潘某夫妇以合同违约为由将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多种手段恶意违约
令潘某夫妇意想不到的是,被告竟然利用诉讼玩起了一系列“花招”:先是拒绝履行,在买受人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再是利用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期间,挂失、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魏某申请,2016年3月17日,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就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补充登记,并补发了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BBB。
2016年5月4日,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魏某持领取的上述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与案外人陆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万元,以本案所涉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协商确认抵押不动产作价260万元。次日,本案所涉房屋设立了抵押权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与潘某夫妇只签订了中介协议,因急用钱所以进行了抵押贷款。此外,《抵押借款合同》中不动产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解除合同赔偿差价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已就标的物、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交易所需网签手续的办理时间,同时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合同自双方签章时生效,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诚信地履行合同。在约定的网签办理时间届满后被告提出拒绝出卖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其在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申领新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后抵押于他人的行为更是再次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属故意违约,并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审理过程中,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被告抗辩称不能按其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在将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时,其已确认了房屋的价值为260万元,虽该金额的时间基点为设定抵押时的2016年5月4日,与合同解除之日有一定差异,但此系被告恶意违约阻碍合同履行所致,当事人不应从恶意违约阻碍合同履行中获取利益。故判定被告在返还定金后还应赔偿两原告损失75万元。
对待这个案例,律师有几点要说的。
第一,买受人为什么不做财产保全呢?就苏州这个案子,卖家补换了房产证,并且进行借款抵押,为了防止这个情况的出现,怎么办?要进行财产保全啊,所以,苏州这个案子,买受人没有做好的是,没有及时保全房屋,因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有法院查封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的。这就排除了卖家将房屋再次抵押的危险情况,因为如果抵押成功,就合同履行会有很大的阻碍。
所以,就房屋继续履行的案子,律师一般都会建议客户积极办理财产保全,一方面为了防止卖家抵押阻却房屋过户,另一方面,即使最后解除合同,也可以保留房屋,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以保证自己的赔偿款到位。
所以,这个案子,买受人没有做好的就是没有及时保全,同时,如果卖家进行抵押登记,也可以尝试诉讼,撤销抵押登记,因为存在恶意阻碍合同履行,也是一种方法。
最后,导致买房落空。
不论怎样,恶意违约就会受到惩罚,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做错了事情,良心会感到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