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
介绍: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意义作用:
1.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 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 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拓展:
会计学上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后,将余额结转下期或新的账簿的会计行为。生活中是指结算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费用。
有不少朋友咨询这个问题,称每当找客户进行结货款时,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咨询者对此深有担心,怕对方企业恶意利用法律空子,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
确实,先开票后付款这个商业习惯广泛存在于当今商业圈内,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在所多有,且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帐的目的。
根据以往的代理经验来看,这种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对此稍加分析,大家会有所认识。
我国民事法律的证据体系规则要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这四个字相当关键,债权诉讼中,这四个字正是证明债务人已付清款项的有力证据,此时,债务人最为经典的一句话是“我当然已经给你钱了,否则你给我开发票干什么?”
当然我们需要尽量争取先付款后开发票,然而,很多情况下,当我们去向客户催收欠款时,客户企业财务人员堂而皇之的找我们要发票,我们却不敢或不好意思拒绝,人家讲,“你必须先把发发票开过来,这是我们的财务制度,我们又不是说不给你钱”,面对这样的说法,债权人们还真有点为难,尤其是一些公司的支柱型大客户,不敢经易得罪,权衡再三,只能先把发票开出去,然后忧心忡忡的等待。
其实这些担心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可以想一些办法做到在不得罪客户的前提下,控制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办法一: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 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办法二、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发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办法三、用于事后补救,如果前述两种方法你均未采用,对方赖帐,而又到了必须起诉的地步了,也不要着急,也应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应对,事后录音可以作为一个可尝试的办法,有些客户虽是恶意赖帐,但其法律知识未必能使其不留下一个漏洞,其在电话里也有可能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可以尝试进行,即便没用也不会有什么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