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日前,河北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对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参战退役人员月补百元
民政部有关意见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按照规定,给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即:在按一定程序核查认定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后,从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提高
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9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对象享医疗保障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
本消息是有越南自卫反击战退役军人发表的,威县高公庄乡小赵庄村人
无工作单位人员可以在民政部门享受参战人员补助和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