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宅基地为例,宅基地不能确权主要有3种原因:一是宅基地有纠纷,纠纷还没解决;二是宅基地证件不完整,需要补办证件;三是存在”超占面积“等违法情况。对于3种不同情况,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如果是因纠纷或证件不完整问题而导致没有确权的,只要把问题解决了,还是可以确权的。
2、如果是因”超占面积“等违法原因而导致没有确权的,那就确权不了了。根据国土资源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由于土地存在争议、纠纷等问题导致土地未能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之后,将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但如果是存在以下三类情况,将不予确权,土地将会被收回:
1、未经许可开荒的土地
目前农村的开荒土地主要分为经过许可开荒和未经许可开荒,主要是以开荒土地时是否获得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多为依据,经过许可开荒的土地将与承包地一样确权登记给开荒者。
而未经许可开荒的而土地,则不予确权,原则上交予开荒者继续使用,待农村集体组织有其他规划,则会收回其使用权!
2、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作为宅基地建房
农民朋友修建房屋,必须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果确权此项证书则属于违规违法建房,如果是滥用耕地、基本农田,则不予确权登记,还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重新分配。
3、废弃、闲置宅基地
此类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若干规定》第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扩展资料:
现在的土地确权工作,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以人为单位。这样一来,也就预示着在土地确权完成之后,农户家里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包含新生儿、外来的媳妇等等情况,这些人就会没有土地。
随着如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有很多农户家里的土地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被征收了,这些人虽然当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却永久的失去了土地。土地确权完成后,这些人也不能再次申请,也就永远失去土地了。
现在很多在外打工挣了钱的农民工兄弟会选择进城买房安家落户,然后就退出了农村的土地。这种情况自然就不能享受农村的土地相关权益了,在确权之后,也不能再次申请土地,就永远的脱离农村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有可能,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