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对工程结算审计积极配合的函(举例)
青岛海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2月,我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你公司为青岛市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于2011年3月与你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沈海高速公路南村枢纽立交青岛至烟台方向左侧。截至目前,该项目已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上报了结算审计资料,我处委托青岛信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审计事务所于2015年11月29日对上述施工项目进行了现场量测。我处已于2016年1月18日将审计初审结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你公司,并多次就审计的初审结果向你公司征求意见,然而你公司一直不予配合。鉴于此,我处于2016年6月15日再次通过EMS的方式向你公司发函并送达审计初审结果,然而邮件均被退回。为此,我处特以公告的方式再次向你公司发函并送达审计初审结果。
我处在此郑重向你公司函告如下:
1.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7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审计的初审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向我处说明事实和理由。
2.如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你公司对审计初审结果予以认可。我处将依法通知审计单位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3.请你公司依法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如因你公司拒绝配合造成审计工作延误等一切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诚望你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和正确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妥善解决有关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现我处通过公告方式再次依法函告你公司,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xx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