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2014〕127号文件规定,流转土地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临时的粮食堆放场所、农机具存放场所、生产资料存放场所等,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测论证后,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