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IIA。
第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中国信息协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中国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第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国家信息中心。
第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中国信息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行业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中国信息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信息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程序,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聘请顾问;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信息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七项的职权。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特约副会长由会长从大型信息企业或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具有学术、业务专长的领导干部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特约副会长参与协会有关重大决策与咨询活动,并对协会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会长、副会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信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由会长主持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中国信息协会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审定中国信息协会工作准则、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聘任相关机构负责人;
(五)主持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会副秘书长、相关机构负责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信息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中国信息协会同地方信息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资助(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各项收入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信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信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中国信息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信息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 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息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