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以广东为例,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1、参保人到税务部门停保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关系科前台提出申请,前台人员核验无误后,如参保人信息正常,出具《养老参保缴费凭证(适用于跨省与城乡)》;
如参保人存在欠费,需对欠费进行处理后方可转出;如参保人信息不完整,则需进行补完;如参保人不符合办理条件,退回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参保人将转移凭证提交转入地社保局,转入地社保局如接受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将向转出地社保局寄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局自接收联系函后出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寄往转入地社保局。
扩展资料:
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调动材料。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1楼 保险关系科6-11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3-3363835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作调动后,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到新参保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调动到异地,有新的企业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费,然后你只缴纳个人部分8%,为什么不转移呢?不转移,你在原地缴纳比例是多少?能是8%吗?如果不是,必须转移!对自己有好处,减轻一部分负担。而且,文件规定,最后还可以转移回来的,是自由的。
你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