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没有规定,只要使用年限达到1年以上,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应该记入“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
如纺织企业的缝纫机,虽然价值才几百元,但应计入“固定资产”,而办公桌椅一般也是几百元一张,但应记入“低值易耗品”。
没有价值标准,只有使用年限标准: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具体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固定资产,两个特点,你记住:(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注意:
1、对于为出租持有的建筑物,不能算为固定资产,而是投资性房地产
2、对于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例如,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而不是年度。
通过这两个标准难以区分的,则归为低值易耗品吧。
有什么疑问,请hi我,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