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所述,A与B形成借贷关系;B与C形成借贷关系;据此,B作为C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债权(对于C,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就可以), A作为B的债权人,可以持有B的转让债权向C主张权利。当然,对于已归还部分270万,C是可以提出抗辩的。 鉴于你所述,说C不知情,那就看A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